商标驳回复审_近似商标_“起行资本 QIXING CAPIT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290341号“起行资本 QIXING

    CAPIT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061号

       

      申请人:上海晖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双睿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90341号“起行资本 QIXING CAPIT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通过宣传和使用已获得较高知名度,在先已有相关商标获得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35444号图形商标、第6504578号图形商标、第25309526号“合众厚生HOLD IN HAND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外观、呼叫等方面具有显著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并且,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被认定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媒体对投资的报道;类似的驳回复审裁定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基金投资;资本投资;融资服务;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金融管理;信托”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金融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起行资本QIXING CAPITAL及图”,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图形设计、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上述服务上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信息;担保;海关金融经纪服务;不动产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信息;担保;海关金融经纪服务;不动产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基金投资;资本投资;融资服务;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金融管理;信托”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