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716962 - 商评字[2020]第0000049146号 - 申请人:昆明阳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71696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146号

       

      申请人:昆明阳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169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740747号“Penta Elements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整体外观、含义上差异显著,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大量使用,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应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信息、申请商标的设计情况、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
      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商业企业迁移;会计;广告;寻找赞助;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人事管理咨询;书面的讯息和数据的登记”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网站流量优化;会计;寻找赞助;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别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郝海量
    王觉菲
    贾秋实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