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756755号“易车伙伴 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135号
申请人:北京易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56755号“易车伙伴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84565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注册审查程序中被依法予以驳回,故其已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9265887号图形商标、第34252855号图形商标、第24398896号图形商标、第34563997号“捷尼赛思 及图”商标、第11954546号图形商标、第5697367号“铸信 MACREDIT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郝海量
王觉菲
贾秋实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