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京都王爷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29423809号“老京都王爷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59645号重审第0000000993号

       

      申请人:高淑榆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59645号《关于第29423809号“老京都王爷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5717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747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申请商标虽含有“京都”二字,但其前后分别添加了“老”“王爷府”字样。对于中国相关公众而言,更易将该申请商标理解为“老京城王爷府”等内容,故申请商标标志整体上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含义。原审法院认定申请商标未构成2014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的情形,并无不当,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老京都王爷府”已经形成区别于地名“京都”的其他含义。因此,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海波
    何旭卓
    杨磊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