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27167458号“华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08028号重审第0000000981号
申请人:吉林省创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吉林省永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08028号《关于第27167458号“华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287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我局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院作出(2019)京行终5306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一审判决及我局被诉决定,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二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院判决认为,第5832756号“华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并予以公告,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鉴于诉争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故本院对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的结论予以纠正。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14192号撤销决定书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于2019年8月6日,第1658期)。第25398036号、第2540895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在养老院服务上均已被驳回,上述决定均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诊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现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姚晓东
何旭卓
赵辉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