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18129575号“侠客微访谈”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4141号
申请人:海外网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雷默广告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上海久安广告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2月1日对第18129575号“侠客微访谈”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海外网传媒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20日设立,它是由人民日报社和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投资成立。“侠客岛”是申请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侠客岛”既是申请人海外网的一个品牌栏目,又是《人民日报》海外版对外官方微信公众号、微博号、其在国内乃至国际上极具影响力。原被申请人名下有大量的商标,其中有很多模仿他人的商标,并且原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属于以欺骗的手段或者不正当的手段进行注册。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权利的侵犯,势必会误导公众,尤其是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和来源等产生误认,误认为是由申请人提供的服务,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在先裁定书等证据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上海久安广告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申请注册,2017年1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5类“服装出租”等服务上,专用期至2027年1月27日止。后经核准转让予上海雷默广告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至我局审理之日已转让至上海雷默广告有限公司名下,故我局依职权将其列为本案被申请人。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及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之情形;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申请人主张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申请人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其次,关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保护的是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出租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且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系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我局经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原被申请人还先后申请注册了千余件商标,包括“芭啦芭啦”、“辣煌尚”、“畅优”、“美丽说”、“纵贯线”、“温太医”、“12305&12306”等多件与具有知名度的标识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此外,原被申请人在答辩中未能就其商标来源、使用意图等作出合理解释,根据以上事实可以认定本案原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采取不正当手段复制、抄袭和摹仿他人知名度商标的故意。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