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6532537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30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江苏沃得机电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新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海南智慧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仲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5325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3703号决定,于2019年07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5年9月18日至2018年9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一直在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上使用,并连续使用至今,应当不予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被许可人经营的沃得生态园及饭店照片;3.被许可人沃得生态园及饭店的结账单等销售证明;4.被许可人沃得生态园及饭店制作店招的发票;5.被许可人沃得生态园及饭店广告宣传资料。
      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本案证据相同。
      我局将申请人的复审申请理由、证据以及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答辩证据交被申请人进行答辩,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如下答辩意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未提交证据。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寄送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8年1月28日申请注册,2010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等服务上。2018年9月18日被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能证明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江苏沃得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使用。证据2、3、5为自制证据,未体现证据形成时间。证据4显示被许可人作为购买方,且该份证据未体现复审商标及其核定使用的服务。综上,在案证据无法单独或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对全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钊铭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