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989373号“開朝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936号
申请人:王洪进
委托代理人:北京尤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89373号“開朝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的标识,具备注册商标所应有的显著性。二、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0907号“开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商标撤三字[2019]第Y033790号决定不予撤销,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開朝貢”与引证商标文字“开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开胃酒;烈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酒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王觉菲
周 铁兵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