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_“海之川 家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251783号“海之川 家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931号

       

      申请人:蓬江区海之川家居五金工艺厂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51783号“海之川 家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03111号“海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注册,且宽展期已过。
      经复审认为,上述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贾秋实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