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9920号“SKILL ATHLETI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965号
申请人:TECHNOGYM S.P.A.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9920号“SKILL ATHLET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5866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文字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可以区分服务来源,申请商标在第41类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申请人已经将申请商标投入大量使用宣传,显著性提高。申请人恳请重新审理此案,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申请人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关于申请商标服务宣传文章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体育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含有的外文"SKILL"可译为"技术","ATHLETIC"有"运动的"之含义。该文字作为商标标识指定使用在第41类体育教育等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的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