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3494658号“金刚能卫JIN GANG NENG
WE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906号
申请人:佛山市能卫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94658号“金刚能卫JIN GANG NENG WE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973470号“KING KONG及图”商标、第28360348号“超级金刚”商标、第7736383号“金刚优品JINGANGYOUP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长期使用申请商标,使其显著性更加突出,并在行业内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并未产生与引证商标混淆和误认的情况。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等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注册审查程序中被依法予以驳回,故其已不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含文字“金刚能卫”与引证商标二文字“超级金刚”、引证商标三中文部分“金刚优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市场营销;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时长”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组织咨询;进出口代理;文字处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王觉菲
周 铁兵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