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MOISTURE DRENC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643650号“MOISTURE DRENC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905号

       

      申请人:布茨公共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43650号“MOISTURE DREN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用于复审商标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二、在先已有同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同样应当予以初步审定。三、申请商标标识作为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申请已在英国核准注册,并未认定为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而被驳回,故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MOISTURE DRENCH”商标在英国注册的信息档案及译文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MOISTURE DRENCH”构成,可译为“水润十足”、“充满水分”,使用在指定的洗面奶、化妆品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注册具有地域属性,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王觉菲
    周 铁兵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