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14135276号“拉拉裤”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61670号重审第0000000996号
申请人:宝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佰分爱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泛邦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061670号《关于第14135276号“拉拉裤”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898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根据宝洁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得知,佰分爱公司在第3、5、20、35类等22个类别上申请注册292件商标,除了申请注册本案诉争商标以外,其名下还申请注册有“朗朗”、“小明同学”、“爱立生”、“优步”等与知名人物姓名或其他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而佰分爱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系出于实际生产经营需要,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因此,佰分爱公司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包括本案诉争商标在内的多件商标属于大量注册囤积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得知,被申请人在第3、5、20、35类等22个类别上申请注册292件商标,除了申请注册本案诉争商标以外,其名下还申请注册有“朗朗”、“小明同学”、“爱立生”、“优步”等与知名人物姓名或其他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而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系出于实际生产经营需要,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因此,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包括本案诉争商标在内的多件商标属于大量注册囤积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钊铭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