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I SKATER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11439323号“I SKATER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28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市蒙特莱运动器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律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杨红霞
      
      申请人因第11439323号“I SKATER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2038号决定,于2019年07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5年9月13日至2018年9月1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2016-2018年部分合同及发票、产品图片;2.2016-2018年产品折页画册;3.2018年展会搭建合同及发票;4.2018年会展现场照片;5.“I SKATER”宣传片视频;6.申请人在“天猫”平台上开设的网店截图;7.申请人在淘宝的销售网址链接。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主要证据如下:8.展会搭建合同及发票;9.会展现场照片;10.2016-2018年部分合同及发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9月3日申请注册,2014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直排轮滚轴溜冰鞋、钓鱼竿等商品上。2018年9月13日被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中的合同、发票及证据10未体现复审商标,证据1中的产品图片为自制证据,未体现时间,证明力较弱。证据3、8未体现复审商标。证据4、6、7、9未体现证据形成时间。证据2、5未体现证据形成时间及投放途径,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无法单独或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对指定商品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钊铭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