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3978263 - 商评字[2020]第0000049950号 - 申请人:千年舟新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397826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950号

       

      申请人:千年舟新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君磊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782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卡通玩具(舟宝)是申请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二、申请人地处浙江,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9382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所有人地处广东,地域差异显著,不会造成误认。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四、申请人在使用申请商标的过程中使其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在行业内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所获荣誉、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表现手法、构图特点、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且无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其他组成部分,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人事管理咨询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申请商标是否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权不属本案审理范围,亦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王觉菲
    周 铁兵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