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993666号“虎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015号
申请人:西安虎标行南洋补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三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93666号“虎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9193901号“虎標行及图”商标、第27552600号“虎 BRAVE AS A TIGER及图”商标、第8046281号“虎及图”商标、第33171907号“TIGER SUGAR虎及图”商标、第12019118号“虎及图”商标、第17444739号“虎 FIFTEA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初步审定并公告商标;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COORS”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中的显著识别文字“虎標行”、“虎”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养老院等服务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养老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