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903722 - 商评字[2020]第0000049546号 - 申请人:发福(唐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903722号“发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546号

       

      申请人:发福(唐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903722号“发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20314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发福”与引证商标的汉字部分“福发”汉字构成完全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商业管理辅助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高亚晶
    刘盈盈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