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135703号“李兄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347号
申请人:深圳市赛亿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35703号“李兄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7675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原注册人已经注销,申请人推定现权利人没有完全正常使用该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打印引证商标原注册人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李兄弟”为普通字体的纯文字商标,与引证商标“李氏兄弟”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含义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同时指定使用在工业品外观设计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