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局_“岭南食德好 SIK TAK H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4968585号“岭南食德好 SIK TAK H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338号

       

      申请人:广州海佩坊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首基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68585号“岭南食德好 SIK TAK H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的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326524号“岭南牛杂”商标、第12298886号“好食德”商标、第22385057号“岭南旅游”商标、第18720908号“岭南国际LNHOSPITALITY”商标、第1639956号“南岭”商标、第25610424号“岭南手信”商标、第6185957号“岭南汇”商标、第8672957号“岭南城市酒店”商标、第31915647号“岭南股份 LINGNAN”商标、第6185956号“岭南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九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九申请人未针对上述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一、九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八、十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含义上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食德好”字体较大为该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好食德”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同时指定使用在饭店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会议室、养老院二项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二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会议室、养老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