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457279号“听香”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337号
申请人:成都大龙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57279号“听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2222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撤三程序中予以维持,该决定现已生效。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由中文“听香”组成,两者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同时指定使用在茶馆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