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玩美童画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460505号“玩美童画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332号

       

      申请人:玩美童画(天津)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中联易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60505号“玩美童画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42390号商标、第10774661号商标、第18271695号商标、第24291619号商标、第25007654号商标、第3621153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书、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均包含显著识别部分“玩美”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书籍出版、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组织表演(演出)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教育、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产生可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