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东北大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072442号“东北大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329号

       

      申请人:邱宇
      委托代理人:厦门知人匠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72442号“东北大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483271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含义上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