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局_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26654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999号

       

      申请人:安徽泽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曲仁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665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886557号“碁尊国际Z”商标、第35527624号图形商标、第35551748号“Z zc bolt”商标、第35547304号“中成发展ZHONGCHENG FAZHAN Z”商标、第23590015号“ZQ”商标、第30171275号图形商标、第29978440号图形商标、第5557611号“至远城及图”商标、第20197641号图形商标、第35673934号“中成发展及图”商标、第32234944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 引证商标二至四、十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至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申请人均未针对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引证商标二至四、十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2. 引证商标六、十一经审理作出商评字(2019)第0000121668号、(2019)0000201493号驳回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六、十一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3. 引证商标八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68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五、七、九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五、七、九核定使用的“广告;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产生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李硙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