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天成三道北冰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27436643号“天成三道北冰洋”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4053号

       

      申请人:侯喜强
      委托代理人:吉林省正汇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天宝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10日对第27436643号“天成三道北冰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14387164号“北冰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且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使用在同一区域内的餐饮行业,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二、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商标权,易损害申请人商誉。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并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相关主体资料;
      2.相关宣传资料;
      3.相关裁定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3日申请注册,2018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核定使用的在第43类饭店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认读部分“北冰洋”,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同使用在饭店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养老院;托儿所服务;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未涉及养老院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商标经使用在养老院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使之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申请人的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养老院;托儿所服务;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刘盈盈
    高亚晶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