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阿诺台”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29893002号“阿诺台”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4016号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屏荣食品发展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黄志杰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12日对第29893002号“阿诺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566278号“阿诺Aruo及图”商标、第10658490号“阿诺Aruo及图”商标、第25592422号“阿诺杯”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系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将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相关商标信息;
      2.所获荣誉;
      3.相关裁定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28日申请注册,2019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甜食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一、二、三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均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争议商标“阿诺台”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认读部分“阿诺”、引证商标三“阿诺杯”相比较,在文字构成、读音上近似,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巧克力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本案并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刘盈盈
    高亚晶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