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_“祖马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2778687号“祖马龙”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514号

       

      申请人:周马龙公司(原申请人:伟晟贸易(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2778687号“祖马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复审期间,经我局核准,申请商标转让予周马龙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4508802A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第35类服务上经我局异议程序,不予注册,现决定已生效。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135681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现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张会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