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20083086号“果缘盛世”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888号
申请人: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靖州县新农珍稀苗木繁育专业合作社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26日对第20083086号“果缘盛世”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第3702297号“國緣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了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其注册和使用极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和消费者的权益。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3006509号“國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含义、呼叫相近,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3、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情况下,仍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恶意,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关联公司证明文件;
2、申请人及“國緣”商标知名度证据;
3、“國緣”产品销售证据;
4、“國緣”商标宣传证据;
5、申请人“國緣”商标注册情况;
6、财务审计资料、产品检测报告、用户调查报告;
7、申请人参与公益事业证据;
8、在先案件及相关裁定。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05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 ,核定使用在第31类树木;谷(谷类);植物;活动物;新鲜水果制果篮;新鲜水果;新鲜槟榔;植物种子;杨梅;新鲜蔬菜商品上,注册公告刊登于2018年12月07日。
2、引证商标一、二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酒(利口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31类树木;谷(谷类);植物;活动物;新鲜水果;新鲜槟榔;新鲜蔬菜;谷种;动物食品;酿酒麦芽商品上。两件引证商标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國緣”商标在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曾于2010年10月08日在商标管理案件中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获得保护。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当事人证据在案佐证。
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时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时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1、争议商标“果缘盛世”与引证商标二“國緣”文字构成、含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标志。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主张争议商标构成对其引证商标一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本案争议商标“果缘盛世”与引证商标一“國緣”文字构成、含义区别明显,难以认定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抄袭、摹仿,并容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权益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所指情形。
3、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存在上述不良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该项规定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4、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另,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对该原则性规定单独另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