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4969473号“上止正”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5319号
申请人:上海徼妙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诺正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69473号“上止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50453号“上止正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待其权利状态确定后审理本案,并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决定予以维持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葡萄酒、利口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白兰地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上止正”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文字“上止正”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车旭
凃嘉雯
赵爽
2020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