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COCO TIM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119858号“COCO TIM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5342号

       

      申请人:成都文泰志青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19858号“COCO TI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26489号“可可时光 COCOTIMES及图”商标、第21514773号“椰菁 COCOTIE及图”商标、第27659433号“知春农业 我把春天送给您及图”商标、第20775433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寻找赞助、广告宣传、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寻找赞助、广告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英文“COCOTIME”与引证商标一独立识别部分英文“COCOTIMES”含义相近,与引证商标二独立识别部分字母组合“ COCOTIE”仅一字母之差,申请商标独立识别部分图形与引证商标三独立识别部分图形及引证商标四图形在表现手法、构图特点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车旭
    凃嘉雯
    赵爽

    2020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