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3718846号“NYR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5349号
申请人:纽约路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18846号“NYR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44457号“NYR及图”商标、第23060871号“NYR”商标、第23969831号“NYR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程序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人正在同诸引证商标权利人商讨共存事宜,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撤销申请书、申请人介绍及诸引证商标权利人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被驳回决定在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娱乐服务、筹划聚会(娱乐)服务上予以核准注册,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三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提交诸引证商标权利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协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体育比赛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组织体育比赛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NYRR”与引证商标一、三显著识别部分字母组合“NYR”仅一字母之差,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车旭
凃嘉雯
赵爽
2020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