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012832号“华盛顿审判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6926号
申请人:华盛顿电子竞技风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12832号“华盛顿审判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申请商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通过宣传使用二者形成唯一对应的关系。申请商标虽包含“华盛顿”,但已形成区别于美国城市名称的第二种含义,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申请商标文字内容,并没有指向政治相关事务,其文字本身不属于政治领域的敏感词汇。申请人主要成立目的旨在收购一只《守望先锋联赛》的参赛团队,申请人拥有并营运的电子游戏竞技团队“WASHINGTON JUSTICE”(译名为“华盛顿审判队”及“华盛顿正义队”)。申请商标作为日常生活普遍使用的中性词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媒体关于申请人的报道、媒体对《守望先锋联赛》报道、“华盛顿”、“审判”词汇在先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字体的文字“华盛顿审判队”构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华盛顿”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有别于“华盛顿”作为地名的其他显著含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禁止注册之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车旭
凃嘉雯
赵爽
2020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