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2849962号“泰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6096号
申请人: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49962号“泰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051394号“泰康养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存在一定区别,且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出具共存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在中国的注册和使用,且已有申请人与泰康之家(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商标通过提交共存同意书获得共存的案例。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29978号“康泰 kangt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568628号“康泰 KANGT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776021号“百年泰康 1914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272281号“康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399515号“康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泰康之家(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等企业信用信息、共存同意书、在先案例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至六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专用期至2019年7月20日,期满未续展注册。至此,该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出具同意书(原件),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服务上在中国的注册和使用。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出具书面声明,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服务上在中国与其引证商标一并存,且考虑到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与申请人存在关联关系,两商标在标识构成等方面亦存有差别,故对上述并存协议予以接受。
申请商标文字“泰康”与引证商标三显著认读文字“康泰”、引证商标四显著认读文字“百年泰康”、引证商标五显著认读文字“康泰”、引证商标六文字“康泰”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自助餐厅、旅馆预定、茶馆、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咖啡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咖啡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咖啡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在前述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旅游房屋出租、养老院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至六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在前述服务上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旅游房屋出租、养老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凃嘉雯
张博慈
2020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