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局_“SenseThemePar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2026333号“SenseThemePar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6667号

       

      申请人:北京市商汤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026333号“SenseThemePar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广泛使用与宣传,已取得了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3806号“SENSE”商标、第1757857号“SENSE”商标、第4083550号“SENSE 先施科技及图”商标、第4463195号“SENSE”商标、第7066172号“SENSE及图”商标、第9816568号“翔视 SENSE及图”商标、第10728323号“SenseTech”商标、第13379546号“深思 Sense”商标、第13864138号“SENSE及图”商标、第22158755号“盛世美行 SENSE TECH”商标、第3880083号“sense及图”商标、第28634832号“SENSE”商标、第8474999号“SENS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显著识别部分、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三、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介绍、主要经济指标审计报告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十、十二为在先有效商标。
      2、引证商标十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78期《商标公告》。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十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63期《商标公告》。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SenseThemePark”与引证商标一文字“SENSE”、引证商标二文字“SENSE”、引证商标三显著部分文字“SENSE”、引证商标四显著认读文字“SENSE”、引证商标五显著认读文字“SENSE”、引证商标六显著部分文字“SENSE”、引证商标七显著部分文字“Sense”、引证商标八显著部分文字“Sense”、引证商标九显著认读文字“SENSE”、引证商标十显著部分文字“SENSE”、引证商标十二文字“SENSE”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收银机、自动取款机、考勤机、航行用信号装置、电线、半导体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眼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升势数据接收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天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测量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天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避雷针商品、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安装聚光灯用电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蓄电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的集成电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二核定使用的光学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在前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收银机、自动取款机、考勤机、航行用信号装置、电线、半导体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十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在前述商品上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已注册商标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收银机、自动取款机、考勤机、航行用信号装置、电线、半导体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凃嘉雯
    张博慈

    2020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