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3033233号“RD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6531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堀场制作所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33233号“RD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讯传送设备等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11190号“RD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凃嘉雯
张博慈
2020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