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RDE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3033233号“RD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6531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堀场制作所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33233号“RD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讯传送设备等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11190号“RD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凃嘉雯
    张博慈

    2020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