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纪纺析Jifanx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0536675号“纪纺析Jifanxi”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147号

       

      申请人:雷昆
      委托代理人:北京谢天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培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13日对第30536675号“纪纺析Jifanx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被申请人具有以不正当目的抄袭他人知名商标、大量囤积商标,进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主观恶意,而没有真实的实际使用意图。除本案争议商标之外,被申请人注册有“积谱JiPu”、“御果博仕YUGUOBOSHI”、“汇立及图”、“顾驰及图”等商标。2、被申请人抄袭摹仿他人在先知名商标,具有明显恶意,以达到不正当竞争目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欺骗消费者,进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被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作为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陈培于2018年4月26日提起注册申请,于2019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内衣、婴儿全套衣、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婚纱、腰带”商品上。
      2、除本案争议商标之外,被申请人在第25类上申请注册了“积谱JiPu”、“御果博仕YUGUOBOSHI”、“汇立及图”、“顾驰及图”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呼叫相近的商标以及“华为云”、“我要稳稳地幸福”等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一、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等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本案,据我局查明的事实2,除本案争议商标之外,被申请人在第25类上申请注册了“积谱JiPu”、“御果博仕YUGUOBOSHI”、“汇立及图”、“顾驰及图”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呼叫相近的商标以及“华为云”、“我要稳稳地幸福”等商标,被申请人亦未能对其商标设计来源进行解释。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具有借助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二、申请人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存在上述情形。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上述两项规定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三、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对该原则性规定单独另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