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416668号“智慧工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082号
申请人:智慧工场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智慧工场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16668号“智慧工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72402号“智慧定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已与其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典当、银行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典当、金融贷款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中具有较强显著性的文字均为“智慧”,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系列商标,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