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可友侠ME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943393号“可友侠ME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053号

       

      申请人:珠海市吉祥岛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先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43393号“可友侠M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58287号“MEN”商标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而失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773464号“瑞驰MAN”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该两件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73563号“MAN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914360号“MAN”商标、第13772294号“01MEN SELECT STORE及图”商标、第8877444号“MEN ELLE及图”商标、第19346068号“HR MEN及图”商标、第12466524号“MAN REAL MAN”商标、第20328946号“MEN FRIENDS及图”商标、第26213279号“Ordifen MEN”商标、第8910660号“蘭威龙LANHELON men及图”商标、第23321933号“威卡尔斯MAN及图”商标在显著识别部分、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