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MF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4583114号“MF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5838号

       

      申请人:杭州天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83114号“MF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81732号“美芬特 MF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407671号“明 M.F.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080513号“MF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显著部分、呼叫、含义、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各引证商标已在相同或类服务上共存。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MFT”与引证商标一显著部分文字“MFT”、引证商标二显著部分文字“M.F.T”、引证商标三文字“MFT”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材料更新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传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在前述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各引证商标共存的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凃嘉雯
    张博慈

    2020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