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219056 - 商评字[2020]第0000055840号 - 申请人:海南友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4219056号“优品优盒”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5840号

       

      申请人:海南友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海口兴南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19056号“优品优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过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46300号“优品优男 UPONLA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198135号“优品优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446993号“优品优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642446号“优品优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5848456号“优品优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454216号“优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文字构成、字形含义、呼叫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五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截止至本案审理时,该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据此,该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优品优盒”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文字“优品优男”、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文字“优品优鲜”、引证商标三文字“优品优心”、引证商标四文字“优品优汇”、引证商标六文字“优盒”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服务上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已注册商标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凃嘉雯
    张博慈

    2020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