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图_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专用权_商标使用_商标局_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484053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5844号

       

      申请人:重庆医点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吹马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405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78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8904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267240号“小爱工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511049号“雍善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71946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74061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设计元素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在组织收款、电子转账、网上银行服务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三、申请人申请放弃指定使用在经纪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四、各引证商标已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共存。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使用图片等。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88期《商标公告》。鉴于引证商标二已经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五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截止至本案审理时,该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据此,该商标其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3、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四、六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经纪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关于申请商标在经纪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生效。我局仅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信息、组织收款、电子转账、网上银行、不动产管理、担保、募集慈善基金、受托管理、典当服务上是否与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进行评审。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信息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经纪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前述服务上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图形、引证商标四显著识别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信息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保险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保险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保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在前述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服务上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称各引证商标共存的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关于申请商标在经纪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凃嘉雯
    张博慈

    2020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