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4617624号“中英石墨烯产业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6539号
申请人:济南高新财金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17624号“中英石墨烯产业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64160号“英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石墨、石墨烯相关产品上不会导致消费者对产品原料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三、申请商标及其产品为申请人重点投资规划项目,实际使用产品正是石墨烯相关产品,并未造成消费者对原料的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及引证商标档案信息、申请人项目网页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中英石墨烯产业园”与引证商标文字“英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净化用化学品、工业用化学制剂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水净化化学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前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净化用化学品、工业用化学制剂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水净化化学品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前述商品上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石墨烯”是一种由碳原子构成的单层片状结构的新材料,将其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鉴于申请商标属于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凃嘉雯
张博慈
2020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