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专用权_商标使用_“京炉 北京果木 烤鸭火锅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0010202号“京炉 北京果木 烤鸭火锅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5293号

       

      申请人:上海三人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港广告(上海)有限公司闸北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010202号“京炉 北京果木 烤鸭火锅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驳回决定认为,申请商标与第21802914号“火融 梁山民间及图”商标、第4626903号“京炉子烤肉店 JINGLUZI B.B.Q. HOUSE及图”商标、第19800411号“福临香及图”商标、第23554863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含有“北京”,“北京”作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的规定,驳回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广泛使用建立了独一无二的显著性。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包含文字“北京”,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被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56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整体形成了有别于“北京”作为地名的显著含义,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申请商标包含文字“北京”,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车旭
    凃嘉雯
    赵爽

    2020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