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18067681号“JURASSIC WORLD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808号
申请人:尤尼维瑟城电影制片厂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麦仕奇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8067681号“JURASSIC WORL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Jurassic park》(中文译名:侏罗纪公园)是申请人制作发行的电影,深受相关公众欢迎,具有很高的知名度。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15835号“侏罗纪新世界”商标、第3818888号“侏罗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外观、呼叫、含义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并存。2、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确定。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侏罗纪公约》电影介绍资料;2、网页截屏;3、JURASSIC PARK美术作品在美国享有著作权的证据;4、在先案例及相关裁定;5、媒体报道;6、电商销售证据;7、引证商标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书、撤销复审决定书;8、引证商标二档案信息、商标流程状态截图。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游乐园”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2、引证商标二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电影胶片的分配(发行);演出制作;电视文娱节目;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电影的制作和发行(娱乐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游乐园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电影胶片的分配(发行);演出制作;电视文娱节目;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电影的制作和发行(娱乐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游乐园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JURASSIC WORLD”与引证商标一“侏罗纪新世界”含义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电影胶片的分配(发行);演出制作;电视文娱节目;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电影的制作和发行(娱乐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