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普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7611987号“乐普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8119号

       

      申请人:北京众慧丽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11987号“乐普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乐普宁”,整体已形成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故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婷婷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