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7570号“my vending
REWARD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8036号
申请人:CONNECTIVITY SERVICES,LLC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7570号“my vending REWARD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9448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特殊设计,具有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可以作为商标被消费者识别。申请人目前与引证商标注册人协商商标共存事宜,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至中国。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申请人并未提交相关商标共存协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关于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my vending REWARDS”可译为“我的出售报酬”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