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471582号“德 德先平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769号
申请人:通辽市德师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71582号“德 德先平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703594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095393号商标经我局驳回复审程序,已在全部复审商品上被驳回,该驳回复审决定现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1089号商标、第20091797号商标、第9951371号商标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区分,共存不致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牛敏
张 静
2020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