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010098号“ORTHOVAN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7436号
申请人:罗万科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10098号“ORTHOVA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062870号“OPHTHOVA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已经公证、认证的共存协议书原件及翻译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与的所有人人为关联企业,已达成共存协议,并经过公证认证,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尚有一定区别。据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