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1608236号“NUCLEU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7441号
申请人:科利耳有限公司
(变更前名义:耳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608236号“NUCLE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硬件、电池、可充电电池、电池充电器、电池箱、收银机、电子公告牌、电话机、录像带、测量器械和仪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半导体、集成电路、半导体器件、变压器(电)、遥控装置、热调节装置、避雷器、电解装置、报警器、幻灯片(照相)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则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21440号“NUCLEUS”商标、国际注册第1040664号“NucleuS”商标、第16374092号“Nucleus 3D”商标、第23770866号“NUCLEUS”商标、第6241227号“中心ZhongXin及图”商标、第7195776号“诺雷氏 NUOLEI'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不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25864号“Powered by GUIDANCE NUCLE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七所有人商量共存事宜,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硬件、电池、可充电电池、电池充电器、电池箱、收银机、电子公告牌、电话机、录像带、测量器械和仪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半导体、集成电路、半导体器件、变压器(电)、遥控装置、热调节装置、避雷器、电解装置、报警器、幻灯片(照相)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上述商品未进入复审,我局不再予以评述。我局仅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软件、临床数据管理软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商品上是否与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进行审理。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并未向我局提交任何材料证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七所有人已达成共存协议。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NUCLEUS”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七中,且与引证商标七未形成明显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申请复审的计算机软件、临床数据管理软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监视器(计算机硬件)、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