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中部长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7352293号“中部长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418号

       

      申请人:汾阳市恒盛橡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52293号“中部长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含义强于地名,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经查询,第3044246号“西部长清”等商标在第33类商品上已经予以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文字“长清”,“长清”是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的名称,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