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867480号“活舌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427号
申请人:芜湖天人智能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67480号“活舌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臆造词,本身没有固定明确的含义表达,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不具有描述作用,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本案应审理标准一致。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活舌宝”指定使用在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作为商标识别的显著特征,不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3月21日